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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失业保险金可通过网络和现场申请两种方式进行申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携带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和失业人员自选的代发银行开具的存折(卡)及复印件及其他材料进行申领。
1.进入北京人社局官网(,找到“个人办事”,点击“失业保险金申领”,登录“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根据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即可申领。
2.关注“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点击“微服务”,选择“个人办理服务”,点击“失业保险金申领”,登录“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根据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即可由领。
3.下载“北京人社”APP,选择“服务”,点击“失业保险金申领”,登录“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根据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即可申领。
4.下载“北京通”APP,选择“办事”,进入“社会保障”项目,点击“北京失业保险金申领”,登录后按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即可申领。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286元。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2129元发放。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时间,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缴费月份,与本市的缴费月份合并计算。存在重复缴费的月份,核定失业保险金时只计算一次。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从再次就业之后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非因本人意愿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八条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情形的,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应主动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未主动退回的,由经办机构责令退回。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用人单位为其申请补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应在失业人员退回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后,办理补缴业务。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实现就业后,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后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无需退回该月的失业保险金或社会保险费。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北京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失业保险】获北京失业保险申领/缴费记录查询入口、失业保险缴费标准/计算方法/领取资格、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领取指南/领取问题解答、失业保险转移等。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缴费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超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应持第三代社会保障卡,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北京人社”APP等互联网经办平台,或者到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经
失业保险金自审核通过当月开始计发。经办机构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按月发放至本人第三代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申领失业保险金后,审核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可登录互联网经办平台、到申请地街道(乡镇)经办机构查询审核结果。
失业保险金自审核通过当月开始计发。经办机构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按月发放至本人第三代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经办机构对疑点数据进行核查,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一)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但未主动停领的;(二)发现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为保障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政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缴费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超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应持第三代社会保障卡,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北京人社”APP等互联网经办平台,或者到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经办
自2025年9月1日起,本市调整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29元;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56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29元;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56元。
自2025年9月1日起,北京市调整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29元。
【导语】:北京失业保险金可通过网络和现场申请两种方式进行申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携带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和失业人员自选的代发银行开具的存折(卡)及复印件及其他材料进行申领。
1.进入北京人社局官网(,找到“个人办事”,点击“失业保险金申领”,登录“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根据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即可申领。
2.关注“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点击“微服务”,选择“个人办理服务”,点击“失业保险金申领”,登录“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根据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即可由领。
3.下载“北京人社”APP,选择“服务”,点击“失业保险金申领”,登录“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根据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即可申领。
4.下载“北京通”APP,选择“办事”,进入“社会保障”项目,点击“北京失业保险金申领”,登录后按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即可申领。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286元。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2129元发放。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时间,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缴费月份,与本市的缴费月份合并计算。存在重复缴费的月份,核定失业保险金时只计算一次。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从再次就业之后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非因本人意愿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八条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情形的,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应主动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未主动退回的,由经办机构责令退回。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用人单位为其申请补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应在失业人员退回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后,办理补缴业务。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实现就业后,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后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无需退回该月的失业保险金或社会保险费。